专属客服
全国服务电话:400-810-9688

文档下载

搜索
您当前位置:建安采招网 > 文档下载 > 建安政采公字〔2026〕16号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电子胃肠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文件.pdf

建安政采公字〔2026〕16号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电子胃肠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文件.pdf

下载文件(559KB)
建安 2026-07-12 559KB 业主: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 关联招标:建安政采公字〔2026〕16号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电子胃肠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内容简介

建安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编号:建安政采公字〔2026〕16号项目名称: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电子胃肠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代理机构:河南林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五月2招标文件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项目需求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四章投标人须知一、概念释义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五、开标和评标六、定标和授予合同第五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六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七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八章投标文件有关格式3第一章投标邀请河南林昱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许昌市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委托,对“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电子胃肠镜采购项目”的相关货物和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前来投标。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建安政采公字〔2026〕16号2项目名称:建安区椹涧乡卫生院电子胃肠镜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89000000元(自筹资金);最高限价:89000000元(自筹资金)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该项目主要采购内容:医用内窥镜图像处理器、上消化道电子内窥镜、下消化道电子内窥镜、液晶彩色监视器、专用仪器台车、内镜清洗工作站等。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10日历天。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各类供应商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根据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分类,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有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投标人为产品代理商或经销商时,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有效的涵盖投标产品经营范围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6月1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4(https://ggzyxuchanggovcn/)。3方式:在线下载。4售价:0元。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6年6月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见面开标)项目,投标人必须通过许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河南省版)”的最新版本制作并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XCSTF)。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交易系统投标通道将关闭,投标人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的,投标将被拒绝。五、开标时间及地点1时间:2026年6月1日9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请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点击“平台导航”下方左侧的“网上开标大厅”(或者直接访问:https://ggzyxuchanggovcn/BidOpening/bidhall/default/login)进入不见面大厅登录页面——选择“投标人”身份,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在“今日开标项目”中找到已投标的项目——点击该项目即可进入开标操作界面,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内进行解密开标。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首页“服务指南”栏目下的《新交易平台使用手册》中的相关内容。2质疑、投诉相关事宜(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法定时间通过许昌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2)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在法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提起投诉。(3)受理质疑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见本公告第八项第1、2条。

  • 同地区推荐

更多详情查看微信小程序